【以案说纪】违反廉洁从业管理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发布时间:2025-06-24 来源:未知 次数:239次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委托人(即个人委托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机构委托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资管计划。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委托人(即个人委托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机构委托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资管计划。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委托人(即个人委托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机构委托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资管计划。
关于对王某、赵某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中期协字〔2025〕100号)
当事人:王某,男,XX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总经理。
赵某,男,XX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从业人员。
2024年2月26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3)沪0151刑初87号〕,其中对王某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赵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24年7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2024)沪02刑终277号〕,驳回王某、赵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现对王某、赵某的判决已生效。
根据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3)沪015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2刑终277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王某作为期货从业人员、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忽视廉洁从业要求,丧失职业道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指使赵某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了《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2020年3月发布)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赵某受王某指使,为王某的受贿行为提供帮助,参与受贿数额巨大,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给予王某“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二)给予赵某“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